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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號建號建物附有一平面車位(編號21號)現均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據債務人稱其僅係借名登記 登記名義人,該建物係由雇主(借名人)處理,第三人稱係借名人未清償借款,於民國(下同) 106年1月將建物交付其使用,以抵償債務。因上開使用關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抵押權設定日 期:105年1月29日)始成立,且前經數次拍賣無人應買,已影響抵押權,本院依法除去使用關係。 是2197建號建物是否點交須視除去使用關係命令是否確定而定,倘命令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倘 命令未能確定或經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以上請應買人務必注意、謹慎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