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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8年3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連珮淇即承租人珍珍樓(暨阿泉小吃)之員工在場陳 稱,餐廳係於民國107年底開始營運,就租約部份不是很清楚;民國108年7月26日經債權人 查報租賃契約,第三人連珮淇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8年1月25日起訖113年1月24日 止,租金每月新台幣550,000元,且租約記載,出租人為第三人洲子牙股份有限公司。惟經 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債務人陳珍珍、李韋毅,而本件標的物現占有使用人 連珮淇即承租人珍珍樓(暨阿泉小吃)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其出租人為第三人洲子牙股份有限 公司,而非不動產之所有權人陳珍珍、李韋毅,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以士院彩108司執 夏字第136號函請第三人洲子牙股份有限公司與連珮淇陳報使用標的物之法律關係,迄今未 見復,是依法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拍定後點交。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