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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07地號位於三峽區中山路106巷巷口至106巷17弄巷口止之道路。至三峽區中山路106巷2之1號,經按鈴由債務人弟弟應門稱,房子係自住,債務人有住在這裡,沒有出租,沒有附車位,樓下停車位係承租的,該屋沒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亦無增建等語,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均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