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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一樓現由星宇綜合企業社承租使用(承租人為林佳佩),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0日止,租期每月12000元,建物二樓由第三人范仕杰自104年4月12日起開始使用,據第三人范仕杰稱係債務人積欠其債務,故將房屋讓與其使用作為抵債。本件建物一樓部分,因第三人星宇綜合企業社係於法院查封後(104年11月13日)始承租建物,故拍定後點交。二樓部分因第三人范仕杰於查封前已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惟上開第三人范仕杰之借用關係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除去,俟除去借用關係確定,拍定後方能點交。若因除去上開租賃關係為上級審廢棄而確定應不點交,則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得以拍賣條件變更為由,撤銷拍定;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應由拍定人另行循相關法律程序解決。拍定人、債務人、債權人均不得異議,並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