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民國108年5月2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2地號為三峽區白雞雀璽社區建物共同基地(38─7至38─31號)。標的無人應門,使用情形不明。經法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協查標的使用情形,經該局函覆稱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本件40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2‧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法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