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238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08年5月2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明彰之女友在場陳稱:建物係第三 人陳明彰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中,出租人為實質債務人黃軍寶,租期自107年8月10日起至108 年8月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4千元,每月1日繳交,無車位,有後門可出入等語。債權人於 同年月30日陳報,據實質債務人黃軍寶表示社區管委為住戶輪流制,無設立保全,原一樓住戶不 用繳管理費,但自107年11月起管委會要求一樓住戶每月需繳納新臺幣300元之管理費,但一樓住 戶拒繳至今未付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不動產上現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年14日新 北檢兆誠105他5186字60027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依臺灣高等法院108年7月29日院彥刑暑 108原金上重訴1字第1080403463號函,現本件刑事案件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金上 重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日後若經判決確定認係本案犯罪所得,有依刑法第38之1規定沒 收,及適用銀行法第136條之1「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 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 之人外,沒收之。」規定問題。況貴院拍賣公告上已明白揭示執行標的另經禁止處分登記在 案,拍定人參與投標時即已知悉執行標的另經扣押禁止處分,拍定人自應承擔執行標的可能 依上開規定優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予以沒收,抑或其上禁止處分可能須待 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始得塗銷之風險。』。本件拍定後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檢察 署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及檢察署、刑事法院之職務範圍,請拍定人逕洽各機關辦 理,應買人請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再為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