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於民國86年5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按門鈴無人應門,從外觀查看頂樓有增建。另債 權人於106年7月27日陳報系爭標的由債務人之女兒居住中,無停車位,經本院106年11月15 日現場履勘,大門深鎖,按電鈴無人應門,標的頂樓有鐵皮增建,堆放家具雜物、晒衣架、 僅有外梯可達,4樓後廚房似有增建,目前有人居住,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履勘筆錄在卷 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查封前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 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稱係三重都市計劃之住宅區,使用移轉有 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本件1897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63176671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係「舊違章 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 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 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86年6月22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北檢英致字第27466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周人蔘,限制範 圍:4分之1,85年6月25日10時20分」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 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