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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108.5.20查封時,標的內家用物品齊全,顯有人居住使用,據管委員稱標的為債務人及 其家人自住使用,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標的除樓梯內有部分油漆脫落及壁癌情形外,餘屋 況良好,據地政人員指界1143地號為社區旁之空地。另據債權人陳報,查封標的係屬債務人 自住、無車位,並無其他特殊交易情事。惟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 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
本件1143地號土地均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 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能否興建農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