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1897、289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08年4月1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唐靜芝在場陳稱建物係其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債 務人,租期自107年1月5日起至110年2月5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萬元;另3-1地號土地部分為大 湖山莊街219巷10、12、14號建物基地,部分為16弄之道路。債務人及第三人吳萬等於同年5月3 日陳報:建物現由第三人吳萬等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出租人為實質債務人張和平,租約經公 證(債務人之代理人為唐靜芝),租期自106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萬 元,該建物曾發生火災、106年6月2日因大湖水災事件淹水等語。據同年5月23日執行筆錄記載, 增建2891建號建物係作房間及廚房使用。惟上開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業經本院以命令除去,若 該除去命令經廢棄確定者,1897、2891建號建物則不予點交,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