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98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0-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08年1月8日現場查封時據鄰居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平日為空屋狀態,僅少數期間有似債 務人之親人前來短暫停留等語。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子張智威於同年月17日陳報建物為債務人 借其自住,無租約,無增建,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於 同年月24日查復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另10-1地號土地係延平北路2段192號建 物前之狹長土地(非道路,為緊鄰建物前之屋簷下土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