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108、4139(增建部分)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陳小姐稱,現由 其受債務人哥哥之託暫時保管維護,偶爾會來居住,屋內已遭切斷水電,堆置雜物部分為陳 小姐所有部分為債務人所有。因在場陳小姐未提出與債務人間之合法占有使用權源,故本件 拍定後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6月5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34596號函復, 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年6月1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 第1083024462號函復,現地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6 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29438號函復,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921及331震損建築物。 三、本件拍賣標的413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7月2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083034470號函復,屬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已列入特殊專案情行處理,故拍定人須自 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