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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494地號以外之土地,均位於黎明路66巷 底至黎明路120號旁之雜木林,因該部分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建物719建號查封時,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復經本院於107年8月23日履勘現場:在場 人王文傑稱建物部分由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部分由債務人出租與第三人駣穎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使用,租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經本院於108年7月10日履勘現場結果:社區保全於 現場稱該建物無人居住使用,經開啟門鎖檢視,屋內僅餘雜物,無人居住使用,全屋電燈及瓦斯爐爐芯皆已拔除,浴室馬桶有移位情形,另一房內牆壁有發霉、壁癌、油漆剝落情形。 本件71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三、本建建物查封時,管理中心人員稱本件建物有一車位位於B區B2之21號,該車位上停放一台 未懸掛車牌之車輛,其後方有一小倉庫,倉庫內無東西。復經本院於107年8月23日履勘現 場:在場人王文傑稱車位上應停放有駣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車輛,另車位上之倉庫為債務 人所有。經本院108年7月10日履勘現場結果:車位上已無停放車輛,上有一簡易儲藏室,內 放置有鋁梯及推車。本件停車位,因係拍賣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 故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