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4年9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本人在場表示,系爭查封房屋均係自住,無增建、有車位,車位編號係B1之67、68平面車位亦係自用、無出租。嗣再於108年5月22日履勘時,另據債務人本人在場表示,1358建號房屋現為自住,無出租出借、另1410建號房屋出租予第三人楊○忠使用,約定租賃期間為自107年8月18日起至112年8月7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9,500元。兩房所配屬之車位係B1之67、68號平面車位:其中一個車位由楊○忠使用;系爭房屋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之情,海砂、輻射屋狀況則不清楚等情。本件建物部分於拍定後點交。又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