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5860建號、5865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二)民國108年5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有車位 (均為機械車位),車位編號為1號及3號、5860建號及5865建號等二建物內部打通使用,內 部隔間牆已完全拆除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5860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3號,5865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 位編號1號,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 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四)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 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 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本件拍賣標的現有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01號訴訟繫屬登記,上開登記拍定後不塗銷,應由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訴訟終結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9項規定聲請發給終結證明,持 向地政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