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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太太在場稱,該屋有漏水狀況,其餘無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五樓有增建,4樓及五樓均自用,無出租,5樓放雜物使用,沒有停車位,4樓屋內無內梯通往5樓,只能從公共樓梯進出,5樓無獨立水電。另定期測量增建,債務人陳李碧喜稱4樓沒有增建,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二、另鑑定報告勘查稱稱查詢臺灣凶宅網站,並無非自然死亡事件,另輻射屋、地震受創海砂屋、火災受損均難以外觀判定,應另尋檢測,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1975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8175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四、本件640地號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函稱本件標的如併同拍賣,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是640地號為192、1975建號之基地、法定空地,無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適用。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七、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