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 本件於106.6.8執行時,進入屋內目視,應無人居住,有家具;惟107.11.2執行時,進入屋 內,未見有人,依現場目視,有家具家電, 一隻小狗,門口有多雙鞋子,疑似有人居住使 用。另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房屋目前由借戶家族親屬居住使用中,應無租賃之情事;另無地 下室,無停車位。另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訪,無法查知實際狀況及占有使用情 形。詳細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標的係於106.2.17為查封登記,106.6.8執行時,無人居住,是本件若於查封後占有使 用之情形,不得對抗債權人,爰本件仍依查封之現況定拍定後點交。
二、 本件927建號(臨時建號)部分,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 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