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8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蘇郁婷在場陳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中,租賃期間 自108年2月1日(電子查封後)起至109年1月31日止,又房子(即40909建號)內部隔成4間套 房,有4位承租人等語;40937建號建物目前堆放雜物。40937建號建物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 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 (三)債務人於108年9月26日到院陳稱,因積欠第三人郭柏泓房屋裝修費用,故同意郭柏泓自108 年2月1日起使用房屋(即40909建號建物)為期三年,郭柏泓並得出租給他人使用等語。 (四)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