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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一、本件建物於108年6月17日現場查封時(電子查封條係於108年5月6日),第三人吳*廷在場陳稱建物由其承租居住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7年4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租期屆滿後未再續約等情,並提出租約影本附卷為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無合法占有本件執行標的物之權源,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拍定後點交。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三、另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前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07年11月26日以士檢貴德107偵14522字第39405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法院函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得否一併辦理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事宜,該署亦於108年7月11日以士檢家德107偵14522字1080032910號函回復:尚難同意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等情,請應買人特別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再執此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