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828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8年3月1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潘OO(即承租人公司員工)在場陳稱,承租人苙閎 有限公司係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使用中,有承租車位2個,車位編號為B4機械式31號、32號等 語。 三、據租賃契約記載,承租人為苙閎有限公司、租賃標的為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59號11 樓之6及車位32、32二位,租賃期間自民國107年5月10日起至108年5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台 幣20,000元,押租金40,000元。惟上開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屆滿,故拍定後仍應予點交。 四、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及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 定判決為準。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