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之大門開啟不易,而致無法進入屋內。據隔壁鄰居表示,該屋自前次拍賣程序終結後即無人進出,另債務人亦由電話中告知本件建物屋況與前次拍賣時一致,目前無人居住使用。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0年11月20日桃警分刑字第1100074676號函,稱本件建物址無勘察採證紀錄。
■本件查封筆錄無記載停車位之有無,惟鑑價報告之內容有登載停車位,且照片顯示該停車位上停放有車輛。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建物是否有停車位,又停車位並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另此停車位之部分非在點交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