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2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已斷水斷電,無人居住,有些許垃圾及辦公室用品堆放,地政人員表示有夾層增建(即4188建號)。9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418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垂直增建(違建位置:夾層),屬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債權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四、1554建號拍定後點交。4188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