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土地)查封時,在場人江○婕在場陳稱:房屋係在場人之朋友周○全向債務人吳 佳佳承租,租金及租期均不清楚,但有簽立租約(包括B2停車位編號41),目前由在場人無償 居住使用,且無增建、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此有本院查封筆錄在卷可憑。嗣 經債權人於108年8月21日陳報債務人與第三人周○全之公證租約,租期自107年8月15日起至 112年8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上開租賃關係及無償使用借貸關係業經 執行法院於108年11月18日除去,於合法送達或公告時即發生除租效力,除經第三人即承租 人周○全、債務人吳佳佳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如第三人江○婕異議,且本執行命令經廢棄確 定,否則拍定後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