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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於債務人取得所有權後即同意交由第三人高○瑜及其母親鄭○莉無償居住使用,無使用期限,無租約,未成立租賃關係,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本件建物有2個出入口,一個由新店區安祥路102巷154號建物正前方之鐵捲門進入,經地下室通往本件建物;一個由安祥路102巷168、170號建物前方之鐵捲門經過車道進入本件建物前方之庭院。本件建物現況經(續上頁)第四頁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地政人員比對測量後,發現外觀面積均和竣工圖及建物登記謄本不符,地上建物及地下室面積與原登記面積不符,現況明顯大於原登記面積。地下室現況為2層之建物,地下1層部分和地上建物有樓梯及電梯相連;地下2層和地下1層沒有樓梯相連,必須從安祥路102巷168、170號建物前方之入口進入;地下1層置滿各式宗教文物。本件建物前方之庭院坐落於1248地號土地上,本件建物坐落於215地號、1248地號土地上,車道坐落於215地號土地上。本件建物增建部分及車道屬於未登記之部分,故其坐落在215地號土地上之面積超過原配賦215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有遭土地共有人訴請拆屋還地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另本件建物含有三菱電梯一座(型號:ELENESS、可搭乘人數:8人、總載重550公斤),坐落在未登記建物部分,從地下1樓通達地上4樓各層。本件係拍賣2517、6251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因該建物於本院查封前即已經上開第三人等占有使用迄今,且債務人未居住及使用上開建物,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6251建號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3月11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03242059號函所示,增建部分即6251建號建物為位於屋頂及其他(空地)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建檔列管,且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負擔可能有遭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新店區祥和段1246、124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店區安祥路102巷131、133、135、137、139及141號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地。1246地號土地上坐落有用以飼養狗隻及放置雜物之L型鋼製棚架;1248地號土地上坐落有本件建物之未登記部分及建物前方之庭院;標的1249地號土地位於1248地號土地之正東方之雜木林地。又標的1246、1248、124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未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不得應買前列土地,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標的1246、1248、1249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四、拍賣標的19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店區安祥路102巷22號建物旁,其上為網球場及籃球場;標的214地號土地位於安祥路102巷28號建物前方,其上為游泳池;標的213地號土地位於214地號旁之公園;標的181地號土地位於安祥路104巷59號至53號建物後方,其上為雜木林地;標的217地號土地位於安祥路102巷89號建物旁為半月型花圃,其上無建物;標的216地號土地緊鄰217地號,位於安祥路102巷89號建物後方,為長方形花圃;標的218地號土地位於安祥路102巷136號建物旁,面臨道路為半月型花圃,其上無建物。標的21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標的198、213、217、21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屬山坡地保育區遊憩用地。標的181、214、21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為土地法第17條所明定之林地,故外國人不得承受。本件係拍賣標的181、198、213、214、216、217、21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屬本件建物所在之彩蝶別墅社區之社區庭園及公共設施,故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