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及增建物測量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謝素美在場陳稱該屋及增建部分係由其居住使用,頂樓增建部分僅以公共樓梯進出,六樓作佛廳使用等語;法院另定期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於民國91年結婚後,即未居住在該屋,該屋原係其父林文貴於民國74年購買,其母謝素美即居住在該屋,後來其父將該屋過戶給自己,其母仍居住於此,該屋係無償提供其母使用等語,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且部分佔用鄰地,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擔被拆除的危險,請投標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