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1971建號據債權人林0龍在場稱共隔成七間套房出租給第三人周○延,租期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35,000元,其中一間為第三人周○延自用,其餘六間則由第三人周○延出租。本件因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依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548號判決本件拍賣標的應予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故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對執行標的均有優先承買權。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及火災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而據債權人稱其弟林0富前發現其父親在房間躺在地上叫不動,隨即通知警察及法醫,法醫說其父可能是晚上起來上廁所跌倒,額頭上有紅點,在法醫來時已過世,並未送醫,另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覆該局受理110報案系統,曾有一件行政相驗紀錄,然因非屬刑事案件,並無檔存資料提供,故建物內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