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拍賣標的1595、1596建號建物查封時據借款人即實質債務人王丹在場稱現由其居住使用,並作為登記峰旗、愷悌企業有限公司使用,1595建號與1596建號內部打通使用,與受託人葉昭宏之間並無任何租約,並無附設停車位;3977建號建物係為7樓頂樓增建部分,無獨立之水電錶,據借款人即實質債務人王丹在場稱分為2部分,一部份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另一部份為倉庫,因本件實際使用人即為實質債務人,故為查封效力所及,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3977建號係為7樓頂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人應自行負擔遭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地政機關稱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須檢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之合法建物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陽台部分有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