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2292建號建物查封時,在場人蔡**稱:其為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妻,建物現由其與 小孩居住使用。復經本院於108年10月15日履勘現場結果:在場人孫**稱其為債務人公司法定 代理人的女兒,該建物係經債務人公司股東同意,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上開使用借貸關係 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使用借貸關係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2285建號建物查封時,在場人蔡**稱:該部分為車位,位於B棟B2,車位編號為8號,該 車位停放車牌號碼0275-**之車輛。在場人孫**稱:該車輛非其所有,惟該車位並未出租與第 三人。又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8年9月2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46044號函記 載,2285建號建物門牌址為西園新故鄉管委會作為辦公室使用。本件2285建號建物因係拍賣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