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153及3611建號拍定後點交(108年3月8日勘查時發現係債務人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使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61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153建號內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5月2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83189534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