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1494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承租人潘凌雲之代理人稱,現由潘凌雲承 租一間房間居住使用中,其他空間仍是債務人自用,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每月租金20,000 元,係以債務人向其之借款2,200,000元及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扣繳,租賃期間自101年7月1 日起至債務抵充完畢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占有使用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 二、本件拍賣標的356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合先敘明,請應買人注意;本建物有獨立之出入口,在場潘 凌雲之代理人稱已由潘凌雲買下,有提出買賣契約影本,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法律關係 須拍定人自行解決,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