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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本件查封時,債務人母親在場並稱,目前該屋為債務人及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車位也是自行使用,亦未出租。 2.本件拍定後點交。 3.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本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 之內容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本院並無從確保 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 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 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4.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或第三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 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 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