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開設牙醫診所,租期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 止,每月租金10萬元,據牙醫診所負責人稱,房屋非海砂屋、輻射屋,無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形,因第三人於建物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 不點交。1932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有二停車位,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6,惟系爭停車位之實 際狀況及就系爭停車位有無分管約定或其他使用協議等情事,均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 明,且應買人於拍定後不得以系爭車位之有無或得否使用系爭停車位為由向本院爭執、異 議、請求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 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