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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債務人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其與弟弟、妹妹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土地使用分 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為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 種商業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8月29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53894 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債權人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電詢,未包含於該會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8年9月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 第1087030419號函覆,自98年8月30日至108年8月30日止,無相關通報非自然死亡情事;經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9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4077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 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 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