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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於107年12月2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及第三人張O泉在場表示:1840建號建物係第三 人向債務人承租,目前1、2樓作為小吃店,3樓作為住家。經檢視3樓部分應係增建,另據債 務人稱:買來時之房屋現況即是如此,另一樓部分亦有增建,據說當時建商有向國有財產局 承租後方土地來蓋,至今仍有在付租金。另本件並無海砂屋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 於108年1月18日測量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2樓後方(含鐵皮加蓋)均有增建,3樓全部是增 建。 二、依債務人陳報106年4月7日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所示:本件租賃期間自106年5月1日至109年4月 30日止,押金10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5萬元、107年5月1日 起至108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5萬1千元、108年5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5萬 2千元。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1月31日函表示:本件5537建號建物係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屋頂)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 四、依測量增建之建物謄本所載,本件5537建號建物第一層、第二層、第二層頂一層均部分占用 鄰地381地號土地8.24平方公尺。另據債權人於108年8月23日具狀陳報:經洽國有財產署租賃 科表示,債務人有承租381地號土地其中之41平方公尺,租期至116年止,每年租金53710 元。 五、經向有關機關查詢:本件5970建號建物是否為地震受創屋無相關資料可查、無海砂屋申請報 備資料可查;於102年8月1日起至108年2月19日止,未曾受理火警案件;無非自然死亡情形;未 包含於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性建築物偵測紀錄中。 六、本件查封時雖已出租予第三人,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於拍定前無人 異議或異議經裁定駁回確定者,本件拍定後點交,否則不點交。 七、本件5537建號建物係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投標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