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121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均不點交。 (二)民國108年5月9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121建號建物入門後即可見「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之 招牌,屋內為OA辦公室;第三人林先生(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員工)在場陳稱,富而瓅 股份有限公司(即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於信託前即使用此建物迄今,有平面車位編號31號、 32號及機械車位編號954號,另有若干機車車位,編號不清楚,車位均由富而瓅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本間建物可以設置實驗室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1121建號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共有部分含車位編31號、32號、954號。債權人陳報稱本件 建物配有2個汽車平面車位(編號31、32)、一組機械式汽車停車位(可停放2部汽車,編號 0954A、0954B)、5個機車停車位(編號2117、2118、2119、2120、2121),另據第三人富 而瓅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上開建物配附5個機車停車位,因機車停車區屬公設,故僅有使用 權,並無所有權。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 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 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