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李德城稱,系爭房屋為其與家人(兒子)自住,頂樓無增建,但先前房屋在下雨天會有漏水之情形,之後頂樓平台加蓋鐵皮雨遮後就沒漏水了。後終局執行時再赴現場履勘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會警查報結果亦無人應門。後債務人於113年3月20日具狀陳報稱,系爭房屋已於112年12月1日出租,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承租人為王泰鈞,租金每月新台幣2萬元,租賃期間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惟本件房屋於假扣押時即為債務人與家屬自住,即令112年12月1日已出租予第三人,因該租賃契約係訂立於查封之後,且為影響執行效果之行為,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故房屋拍定後仍應點交。
三、另假扣押時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零玖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元。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五、另本件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稱頂樓平台加蓋鐵皮雨遮後即未漏水,已如前述。惟屋頂平台上所搭建之鐵皮棚架雨遮,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亦非房屋點交之範圍,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七、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