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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3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8年6月3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之母在場陳稱,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無出租他人。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718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1134 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 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8年8月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34643號函所附違章建築處 理情形表記載,違建地點: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三段72號3樓後,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 章建築,違建位置:法定空地,項目:其他,處理情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 照存證。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