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建物(土地)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管理員表示使用情形及有無停車位等均不清楚。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結果係仍無人應門等語,此有108年9月12日警局覆函在卷可憑。嗣於108年10月1日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仍設於拍賣建物址內,且於107年12月曾辦理最新記事欄申登,此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參。嗣承租人劉○麗前於108年12月4日具狀陳報其與債務人之租約,租期為2年自107年6月30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租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押租保證金2萬元等情,此有承租人陳報狀及租約影本在卷可參。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