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父親居住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定後點 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8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49683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 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8月21日會輻字第1080009970號函覆,未包含於 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8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08303842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 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至於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事件,本次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年8月16日北市警 中分刑字第1083040753號函覆,派員現地查訪時債務人告訴員警稱無非自然死亡事件。惟據 債權人之陳報,於本院前案即107司執15786號執行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以107年7月 1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6002893號函覆本院稱該標的曾發生住戶兒子於家中自殺身亡情 事,故此部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