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民國108年6月5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星翰(共有人陳武宗之子)在場陳稱,建物係自住 使用,其中1樓及2樓部分由其家人使用,三樓部分原由共有人陳嬌燕及陳武宏使用,但該二 人目前均未居住於此,又建物2樓部分區域及3樓通往4樓之樓梯,有漏水痕跡等語。 (三)共有人陳武宗於民國108年8月26日陳報,建物1至4樓牆面及天花板皆有壁癌、龜裂之情形, 3樓至4樓之樓梯間有漏水之情形,需使用水桶接漏。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63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 30516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 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8年8月2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078201號函所附違章建築處 理情形表記載,㈠違建地點: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376巷2弄9號1樓前旁、2樓前旁,違建類 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一般空地,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列入分類 分期處理,列管拆除;㈡違建地點: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376巷2弄9號2樓頂,違建類型:垂 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 建築,限期拆除;㈢違建地點: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376巷2弄9號2樓頂(第二層),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加蓋第二層,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影 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 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復以民國108年9月24日北市都建違字第1083043210號函稱,臺北市北 投區公館路376巷2弄9號2樓頂及2樓頂第二層違建,前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分別以「既 存違建隔出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既存違建加蓋第二層」查報在案,刻正交由該處第四拆 除區隊列管並排定時程疏導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