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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至現場執行時,據第三人陳虹0在場表示30號1樓係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08年2月1 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14000元,押金2個月,另債權人雖有陳報第三人簽立之使 用人自行搬遷承諾書,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512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增建部分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 三、據第三人表示房屋好像是海砂屋,屋頂有補過的痕跡,然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截至 108年3月19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無本建物申請資料,惟是否為海砂屋 仍應經專業人員現場採樣檢測方得判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