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拍定後不點交。107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卡尼爾照明事業有限公 司,另有借其他公司登記,但公司名稱不確定等語。108年7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稱建物一 部分出租予第三人中威特實業有限公司、陳來好(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租金每月新臺幣3千元),每三、五年簽約一次,104年前就出租予該公司,另一部分為第三人 卡尼爾照明事業有限公司使用,債務人並稱部分天花板鋼筋外露,風雨較大時牆壁會漏水、有 壁癌,無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亦無增建。另債務人提出該棟5樓住戶曾鑑定5樓建物 為海砂屋之資料。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8年7月24日函稱22328建號建物非屬本市列管高氯離子混凝土 建築物,唯該建築物是否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海砂屋),仍應以該府認可專業鑑定機構之 實際鑑定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