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於108年7月26日執行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108年9月4日測量時,債務人亦不在場,第三人洪先生在場陳稱本件建物係由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07年12月20日起至109年12月19日止,並稱該屋曾有人自殺。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依現況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本件467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撇拍,併與說明。
四、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9月20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83211006號函暨所附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4671建號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後側,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五、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1月5日新北消護字第1082067846號函所載,本件建物查無相關救護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