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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第三人即五樓住戶陳傳霖的爺爺在場陳稱,之前伊住四樓,但四樓賣給債務人,目前住在五樓,四樓有出租予他人使用,四樓與五樓間有內梯相通,但目前係雜物堆放阻隔,並有門可以上鎖,四樓與五樓間都另有獨立出入口。嗣經法院定期測量增建時,第三人羅白朱在場陳稱,五樓由其兒子、孫子居住使用,並稱該戶無獨立之水電錶,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現場履勘,結果係有漏水現象,並據稱有翁姓夫婦居住於內,有卷附該局回函可稽,四樓與五樓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增建部分(與主建物兼有內梯相通,非獨立建物)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