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2917及5129建號拍定後點交(108年5月3日查封時發現係執行債務人王美花及其家屬自住使用,且 5129建號係主建物2917建號之後陽台增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12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2917 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 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08年7月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83201001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 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