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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陳報,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業經法院於109年2月3日處分除去該租賃權在案,是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編號3、4建物係未辦登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占用鄰地之情形,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除拆除大隊函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