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由警衛帶領前往本件標的,本件標的 大門敞開,本院執行人員會同警員一同入屋內查看,屋內設有佛堂、牌位,客廳放有2座金 紙爐,牆上貼有數張寫有「不孝子」之類文字之紙張(據債權人陳報之照片,尚有「家破人 亡」、「報應」等字眼),有燃燒線香之味道,請債權人將屋內各房門開啟檢視,惟其中一 間上鎖,無法開啟。依本件分割共有物之執行名義內容所載,本件標的係安放祖先牌位,供 祭祀、祭拜之用,另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現無人居住使用,債務人之一持有鑰匙可進 出,並貼有詆毀、詛咒之紙張,本件標的於購置時配有地下1樓編號7之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