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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9月8日查封時、同年11月17日測量時,第三人張○堅在場稱房屋係自住,從民國80年開始住到現在,債務人係後母,自105年間即遷出,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凶宅之情事,頂樓增建內梯相通,有漏水漏到樓下,外牆有壁裂等語,現場檢視5樓和室天花板有破洞。上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抵押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使用借貸關係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二、編號10496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12月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93281629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三、另再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函覆本院稱: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本標的無輻射屋紀錄;又訪查鄰居據稱未曾聽聞發生或發現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困難,故無法得知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