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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517建號建物則屬社區公共設施,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二、本件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526建號建物為其居住使用,又陽台女兒牆磁磚有龜裂情形,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三、據債務人稱本件標的於地下二樓有1個平面停車位,車位編號26號,亦由其使用,惟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