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283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屋內有內梯通往五樓,但五樓非債務人所有,拍定人應自行 處理回復原狀事宜,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標的有一機械停車位,債務人稱因久未保養現已 無法使用。 二、3391建號因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權移轉所有權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清求 增減。另依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1月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47874號函列為垂 直增建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