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至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前棟1樓出租於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萬3千元,因不動產早於108年10月3日即經本院查封,該租賃契約乃違反查封而不生效力;前棟2樓無償借予其親屬使用;前棟3樓及後棟1至3樓均為債務人自用。又1、3樓有油漆剝落,2樓未上油漆,而3樓有漏水、龜裂情形,且依鑑價報告所示,425建號建物牆壁混凝土保護層有剝落、鋼筋外露之情況,請應買人注意;另1至2樓有外梯及內梯,2樓以上均由內梯出入,前後棟相連,且須由前棟1樓出入,無其他出入口。拍定後建物除前棟2樓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14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